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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海? 根据国际法的定义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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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海? 根据国际法的定义和概念
什么是公海? 根据国际法的定义和概念
Anonim

伟大的地理发现和动荡的欧洲大国的动荡时期要求出现新的法律学说,这将成为解决两个或多个国家利益冲突中引起争议的问题的重要理由。 期待已久的对航行需求的反应已形成法律原则,其中“公海”被认为是最重要的。 这个概念由荷兰科学家雨果·格罗蒂乌斯(Hugo de Grootu)于17世纪首次提出。 而且,正如卢克欣(I.V. Lukshin)后来正确指出的那样,将来它获得了全面的特征,导航自由仍然以此为基础。

“公海”的概念

起源于领海和经济区外部边界的大片海洋,通常被称为“公海”。 尽管这些水上开放场所的某些部分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它们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些领土不受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 从单个国家或国家集团的主权影响下解放公海是历史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伴随着对每个人自由使用中立空间的权利的承认。

因此,公海是所有国家在充分平等的基础上共同使用的海洋(海洋)部分。 公海的运作是基于采用普遍接受的假设,该假设指出,任何国家均无权在公海和其上方领空建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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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

沿海地区以外的“海洋自由”概念的形成是由十五至十八世纪决定的,当时两个封建大国在西班牙和葡萄牙之间划分了海上开放空间,随后又采取了资本主义生产的第一步-英格兰,法国,后来的荷兰。 这时,人们提出了关于公海自由概念的论点。 荷兰领导人和律师雨果·德·格鲁特(Hugo de Groot)在小册子“自由海”(1609)中给出了这一想法的最深刻证明。 后来,瑞士科学家E. Wattel在出版物“国际法”(1758年)中成功地发展了荷兰律师的教lawyer。

国际法中公海自由原则的通过,是各国需要经济关系,寻求新市场和原材料来源的结果。 该条款的最终批准发生在十八世纪末。 在海上战斗中遭受痛苦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中立国家主张航行自由。 1780年俄罗斯对法国,英格兰和马德里的声明明确表明了他们的利益。 俄罗斯政府在其中奠定了公海自由航行和贸易自由的基础,宣布中立国有权违反这些基础而施加适当的保护。

19世纪初,几乎所有国家都承认海洋自由原则。 应当指出的是,英国在全球范围内受到了严重的阻碍,英国经常声称在开放水域中完全具有霸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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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律原则

1958年的日内瓦会议首次制定了20世纪公海的法律地位。 在参加国会议之后缔结的《国际条约》第二条中,宣布在公海中,所有国家同样享有自由航行,飞行,捕鱼,不受阻碍地开采自然资源以及铺设海底通信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 还强调指出,任何国家都不能对公海的某些地区拥有任何主权。 该声明需要详细说明,因为各州无法就公海某些地区的法律地位达成完全协议。

在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各州在许多有争议的问题上达成了协议,之后签署了《最后文件》。 通过的公约强调,公海的使用自由只有按照国际法既定规范才能实现。 自由使用本身源于某些国家活动类型的合理组合,在这种活动中,它们应考虑其他参与者在使用公海时可能的利益。

在现有现实中,公海自由原则是一项可靠的法律规定,反对沿海国企图将其主权扩展到超出既定领海范围的海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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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面积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对国际海底区域做出了规定,该区域过去曾经是公海的组成部分。 剥削海底的机会已经打开,因此有必要讨论其特别规定的问题。 术语“区域”是指海洋的深处,其肠线超出了国家管辖范围。 《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规则决定,在海底进行的作业不应涉及公海在其底部或上方空域的法律地位。

像公海一样,海底地区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因此,海底的所有空间及其所有肠道都属于整个人类社会。 因此,发展中国家在发展海底矿产资源方面,有权享有其他国家所赚取的一部分收入。 任何国家都不得声称行使主权并就该地区任何特定部分或其资源行使主权,也无权剥夺其任何部分的权利。 只有在海底的授权政府间组织才能与希望在该地区开展活动的州或某些公司签订协议,并且它还根据签订的协议对这些活动提供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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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船舶的法律地位

航行自由确定,无论在沿海地区还是无法出海的任何州,都有权让悬挂国旗的船舶在公海航行。 该船将具有其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国家的国籍。 这意味着在公海航行的每艘船舶都必须带有其注册国或国际组织的旗帜。 授予船旗的条件和程序及其悬挂该船旗的权利不受国际法律法规的约束,并且与国家的内部权限有关,在该国内部权限中已注册了适当的文件。

悬挂国旗不是正式行为,根据国际法,对国家有一定责任。 特别是,这暗示着国家与船舶本身之间存在有效的真实关系。 国家还有责任对悬挂其国旗的船只进行技术,行政和社会控制。 如果船舶的航行是在不同的旗帜下或根本没有旗帜的情况下进行的,则该船被剥夺了在任何需要的情况下寻求保护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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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权

如果从事非法活动的船只位于公海,在这种情况下,1958年和1982年公约规定了军舰的干预,如果有理由相信其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贸易,则有权在开阔水域检查带有外国国旗的船只,未经授权的广播电视广播或停船,行使起诉权。 如果船舶没有升起国旗或使用自己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的国旗,或者与军舰具有相同国籍,但避免升起国旗,则也可以进行干预。 此外,在既定的国际条约的基础上允许干涉行为。

应该补充的是,军舰和公务船在公海中具有完全的完整,不受一国(仅包括船旗国)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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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和武装抢劫

公海上的海盗行为不是被遗忘的历史部分,而是当前使国际社会十分担忧的一个问题,与之相关的所有问题和海上武装抢劫都具有特殊意义。 首先,世界各地海盗的活跃活动加剧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但海盗活动已与诸如国际恐怖主义,武器和毒品走私以及其他危险因素之类的非法行为联系在一起,这一事实更加恶化了这一问题。

1982年《公约》为打击海盗犯罪作出了重要贡献,该公约宣布公海为中性水域,仅保留用于和平目的。 她确认任何州的军舰有权中断涉嫌抢劫的船舶的航行。 军舰有权扣留海盗船并进行本公约规定的一切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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