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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这是什么? 取消-要求的转让。 个人之间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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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这是什么? 取消-要求的转让。 个人之间的中止
停止-这是什么? 取消-要求的转让。 个人之间的中止
Anonim

今天,在很多媒体上,您经常会发现“割让”之类的东西。 这是什么 让我们尝试处理这个术语。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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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术语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82条)中定义:这是一种债权人(债权人),属于债权人,可以根据特定交易由债权人转让给另一人,或根据适用法律转让给该人。 对需求的这种让步就是让步。

这是什么,在某些业务领域众所周知。 但是,有些商人甚至没有听说过这种概念。

停课-这是什么以及如何在经济活动中使用

首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权利的类型和形式,根据这种权利和权利转让协议,有可能将其转让。 上述法律仅列出了禁止转让的权利。 例如,这要求赔偿对健康或生命以及a养费造成的损害(《民法典》第383条)。 对于剩余的权利,当事各方在其决定中拥有完全的自由,同时不会忘记转让协议中包含的要求(可以在任何合法网站上找到示例)。

合约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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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我们可以引用标准的三方转让协议,在该协议中,供应商将向买方要求付款的权利转让给买方,以收取一定的金钱报酬。 这种经济类别的财务文件的目的是什么? 答案很简单。 当接收者拖延付款时,当供应商没有时间和多余的资金来法庭时,并且立即需要财务资源时,将应用索赔权的转让。 Cession非常成功地用于重组尚未偿还所收货物义务的买方的债务。

另一个例子是使用割让代位求偿的情况-将被保险人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以赔偿损失。

使用Cession时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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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任何经济中,都会不断出现一些危机情况和相关的负面现象,因此承包商未及时履行其义务和财务破产,便引起了诉讼。 因此,出现了一个问题:“如何处理由此产生的债务?” 通常,在成功审理了案件并掌握了执行令状之后,很明显,在不久的将来将不会从债务人那里收到钱。 法警并不总是能够提供帮助。 在这种情况下,最有效的赚钱机制是放弃索赔。 停让将使卖方立即收到他的款项。

法院判决后,权利要求权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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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获得债务的有效方法是向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折扣。 尽管有一些损失,卖方还是有机会获得至少部分义务。 在这里,使用“割让”这一概念的问题也可能是相关的。 在这种情况下,这是什么,请更详细地考虑。 例如,法警已经拥有执行令,执行程序是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的。 如果公民之间存在债务,则可以向发布执行令的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个人之间的割让。 应该记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管辖法院(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44条)或仲裁法院(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48条)可以参加。 在申请书上签署了三方转让(相应的协议),双方均已签署,并附有关于债务人通知的说明。 法院对案件的另一方作出单独判决。 正是有了这项割让协议和这个定义,才有必要让法警执教。

个人之间的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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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它们不是特定公司的代表,则应达成这样的协议,并且彼此之间已经达成了在特定时期内提供某些资金的协议。 在准备此类文件时,双方均应遵守现行法律(俄罗斯联邦民法)。

该协议应明确表明出借人以不同的方式(收费和免费)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该文件指出了参与当事方的公民的个人数据,贷款额,还款形式和时间,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债务人有义务向他人支付损害赔偿或支付法院命令指定的a养费,则不能达成该协议。 有时,转让协议中可能包含某些附加条件,必须在达成协议之前进行谈判。

不久前,在共同建设期间公民之间的权利分配也以适当的协议(转让)的形式执行。 这一事实是违反法律的,因为要讨论的不仅是权利的分配,还包括对承包商(建筑组织)的义务的分配。

转让税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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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实体将转让授予个人或法人实体,则税收和会计会有一些差异。 因此,在签订索偿权转让合同时,必须记住增值税。 其计算程序由相关税法(俄罗斯联邦税法)确定。 对于新的贷方,应将获取债权的成本(所谓的“合同价格”)与实现该权利所获得的收入(最终从债务人获得资金或随后转移)之间的差额作为税基。

对于在主张权转让期间对其施加了折扣的第一位债权人,将其记入损失,这也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第279条)予以考虑。

如果义务的当事方发生变化,则将原始债权人的名称指定为“转让人”,并将名称授予债务收购方-“受让人”。 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前者有权将其在移交索赔时已存在的全部权利全部转让给合伙人。 而且,在相同条件下。 由于转让协议必须繁重,因此这种交易的价格低于债务本身的规模。 如果不满足此条件,那么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在税收服务方面,该交易可以被视为礼物,并具有随之而来的所有后果。 然后,企业很可能必须在法庭上维持其案件。

但是,如果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被税务部门低估,则业务实体可能会对税务部门产生问题,这需要从交易的经济不合理性角度提出索赔。

法人之间的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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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法人实体在其业务活动过程中进行交互时,会发生义务人变更并签订转让协议的情况。 换句话说,原始债权人可以将其与债务人有关的权利转让给新人,即另一债权人。 结果,在业务实体(具有相应权利和义务变更的法律实体)之间草拟了转让协议。 如今,这种合同已经很普遍了。 它们本质上是双边的,是自愿和繁重的。

同时,将权利转让给新债权人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 只需通过书面通知就可以获知特许协议。

债权转让合同应反映这种转让权利的实质及其发生的理由(例如,合同,执行令或法院判决)。 前提条件是表明法人实体(合同的当事方)及其公证证明的详细信息。

根据现行法律,如果前债权人转让了无效的索赔或赔偿发明财产,则有责任。 也有可能为新债权人提供前债权人的担保,以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