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公共权力:国家福利的一面镜子

公共权力:国家福利的一面镜子
公共权力:国家福利的一面镜子
Anonim

公共权力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特殊现象。 这个概念与诸如演讲才能或杰出思想的“力量”之类的影响形式显着不同。 用强制的,不礼貌的方式不可能确定任何对象的期望行为,尤其是使用自然数据或现象的值质量时。 指出的影响形式只是具有自发性,无意义特征的激励行为。 它们不能包括将其实现为权力(或公共权力)的时刻,也不能被物体视为自愿的强制。

在领土上考虑这个概念时,公共权力是一种屈从与统治的关系,既被客体也被主体所认可。 同时,从科学的立场来看,德国政治学家韦伯(M. Weber)相当简单地提出了“权力”的概念,尽管有抵抗,但它还是一个施加自己意志的机会。 例如,一个使听众满意的演讲者并没有表现出故意的强迫性。 而且,这种强迫在我们的生活中非常普遍。 例如,父亲将他的意志强加于家庭。 另一个例子:决定公司董事会的付款方式等。 但是,这种权力不是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而表现出来的,而是建立在另一种关系之上的:家庭或经济关系。

应该行使公共权力,为集体的利益发挥作用。 但是实际上它看起来有点不同:它通常由在特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力量所使用,可以利用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手段施加影响。 有时,这种权力可以转变为特定领导人的个人权力,任何集体的这种公共权力的所有者可能会坚持与集体利益背道而驰的立场。 即使在公共权力为集体利益行使权力的情况下,以某些雇员,人员或管理人员形式出现的公共机构也具有自己的利益。 历史表明,通过以各种方式使集体的权力和意志统一起来,有时甚至是在革命之前,就解决了这种矛盾。

朝着当局与普通公民之间的最高关系发展,这两个政党之间的中介是国家机构。 这种权威旨在管理整个国家,尤其是整个社会。 国家代表的结构是国家权力机构的存在,包括中央和地区以及地方政府。 这些机构的代表行使和人格化国家领土上的公共权力。

任何国家的公共当局的结构和制度应由统治的政治力量来决定,并应载于有关法规中。 因此,《宪法》对行使对地区,联邦和地方组织(例如检察官办公室,各种财务控制机构,中央选举委员会等)的控制权的机构及其机构进行了区分。 在这里对公民产生一定的影响并非没有关注。

在地方和地区级别,此类公共机构的数量可能会因地区特征以及所采用的法令,最高机构的决定而异,并且当然受国家宪法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