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公民的政治参与

公民的政治参与
公民的政治参与
Anonim

政治参与是一个相当复杂和实质性的类别。 首先,它意味着个人或集体在社会中的活动或不活动。

一般意义上的政治参与是旨在影响政府的团体或私人行为,无论其水平如何。 在现阶段,这种现象被认为是复杂和多维的。 它包含大量有助于影响政府的技术。 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活动程度取决于社会,心理,文化,历史,经济和其他性质的因素。 当一个人与不同群体或其他人建立正式,有秩序的关系时,他便意识到了这一点。

政治参与分为三种类型:

  • 无意识的(不自由的),即基于胁迫,习惯或自发行动的一种;

  • 当一个人被迫有意识地遵守一些规则和规章时,有意识但又不是自由的;

  • 有意识的,同时自由的,也就是说,个人能够自己做出选择,从而扩大了自己在政治世界中能力的局限性。

悉尼·韦尔巴(Sydney Verba)和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Gabriel Almond)创建了他们的政治文化理论模型。 他们称第一类的政治参与是平等的,即受到基本利益的限制。 第二种是主观的,第三种是参与的。 此外,这些科学家还确定了结合两种边界类型特征的活动过渡形式。

政治参与及其形式在不断发展。 在任何重要的社会历史过程中,它的旧形式都得到了改进,新形式也出现了。 对于过渡时期尤其如此,例如,从君主制过渡到共和国,从没有这样的组织过渡到多党制,从殖民地地位独立到从专制主义过渡到民主等。在18-19世纪,在普遍现代化的背景下,各种政治参与的扩大人口的群体和类别。

由于人们的活动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因此不存在对其形式的单一分类。 其中之一建议根据以下指标考虑政治参与:

  • 合法的(与当局商定的选举,请愿,示威和集会)和非法的(恐怖主义,政变,暴动或其他形式的公民抗命);

  • 制度化的(参加党的工作,投票)和非制度化的(有政治目标但未被法律承认的团体,大规模动乱);

  • 具有地方特色,遍布全国。

类型化可能还有其他选择。 但无论如何,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政治参与应以特定行为的形式体现,而不仅仅是情感层面;

-它应该是自愿的(兵役,税款支付或极权主义下的假日示威除外);

-它也应该以一个真实的选择来结束,即不是虚构的而是真实的。

包括Lipset和Huntington在内的一些学者认为,参与的类型直接受到政治制度类型的影响。 例如,在民主制度中,它是自愿和自主发生的。 在极权主义政权下,仅象征性地吸引群众,就动员了政治参与,被迫模仿当局的支持。 某些形式的活动甚至可能扭曲群体和个人的心理。 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的种种有力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