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由远古时代的著名思想家和教师开发的,但目前也非常有用。 在任何实际情况下,“黄金行为准则”都体现了与他人有关的全面道德原则。 它适用于与人类关系有关的所有事物。
道德的黄金法则是什么?
它毫不夸张地以一种或另一种形式存在于每种现存的宗教中。 道德黄金法则是反映道德呼唤的基本准则。 它最常被视为其基本,最重要的真理。 所考虑的道德规则是:“不要对别人做不想做的事情”(对胎儿有罪)。
实践智慧的集中是无休止的道德反思的方面之一。
有关规则的历史事实
它的发生时期被认为是公元前一千年中期。 例如,当人文主义革命发生时。 它在十八世纪获得了“黄金”地位。
众所周知,在部落社区之前,有一种关于血腥仇恨的习俗-滑石(相当于犯罪的报酬)。 由于这部残酷的法律要求平等的惩罚,他充当了氏族敌对的一种约束。
当部落关系开始消失时,很难在陌生人和朋友之间清楚地区分。 社区以外的经济联系通常比家庭联系更为牢固。
因此,社区已经不打算为其个人成员的不当行为负责。 在这方面,滑石失去了效力,因此需要形成一个全新的原则,该原则允许调节不依赖性别的人际关系。 这个原则是规则:“对待我想与您交往的人。”
对该道德规则的解读
在其各种表述中,有一个共同的环节-“另一”。 指任何人(最亲近的人,熟悉或不熟悉的人)。
“道德的黄金法则”的含义是所有人在自由和改善能力方面的平等。 这是关于最佳人类素质和最佳行为规范的一种平等。
如果有人问“道德的黄金法则-它是什么?”的问题,答案不应该揭示其字面解释,而应揭示其内在的哲学含义,从而使它成为“黄金”状态。
因此,这种道德规则预先由一个人预先假设,他未来的行为对另一个人的影响是通过将自己投射到自己的位置上而产生的。 它教导与他人有关自己。
它反映在什么文化中?
同时(但彼此独立),“行为的黄金法则”出现在印度教,佛教,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以及伦理哲学教义(儒家)中。 在《摩ab婆罗多》(佛陀的说法)中可以看到其提法之一。
众所周知,孔子在回答学生的问题时说:“这个词是“互惠”。 不要对别人做自己不希望做的事。”
在古希腊的创作中,荷马史诗《奥德赛》,希罗多德的散文作品《历史》,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赫西奥德,柏拉图,米勒图斯和塞内卡的教义中都可以找到它。
圣经两次提到了这个规则:在山上的讲道中(马太福音7:12;福音路加福音3:31)以及在耶稣基督的使徒讲道中。
在《圣训》(穆罕默德的名言)中,“道德的黄金法则”规定:“对所有人进行你想让人们对你做的事情,而不对别人做你自己不想做的事情。”
“道德的黄金法则”的措词
过去,曾尝试根据美学或社会标准对其形式进行分类。
因此,德国哲学家克里斯蒂安·托马修斯(Christian Tomasius)确定了所讨论规则的三种主要形式,同时界定了法律,道德和政治领域,他称其为法律,礼仪和尊重原则。
它们具有以下形式。
- 法律原则在哲学上被揭示为一种要求,根据该要求,一个人不应向他人承诺自己不想与自己有关的事情。
- 礼貌的原则以道德诉求的形式提出,即个人对另一个主题所做的事,他本人希望对他做。
- 尊重原则体现在以下事实:一个人总是以他希望他人相对于自己行事的方式对待他人。
德国研究员G. Reiner还提出了“黄金法则”的三种表述,与他在上文中讨论的解释产生了共鸣(H. Tomasius)。
- 第一种表述是感觉规则,该规则指出:“(不要)对自己(不希望)自己做的事情做另一件事。”
- 第二个规则是自治的规则:“(不要)自己做一个(发现)他人的立功”。
- 第三个-互惠规则的形式为:“您如何(不)希望人们对您采取行动,(不)对您有所作为。”
谚语俗语中的道德黄金法则
这种道德规范主要以民间文学艺术的形式牢固地根植于人们的群众意识中。
因此,例如,“道德的黄金法则”的含义反映在许多俄罗斯谚语中。
- “你不爱别人,不要自己做。”
- “不要为别人挖一个洞,你自己会掉进去的。”
- “就它来,它将作出回应。”
- “当你大喊大叫进入森林时,森林就会做出回应。”
- “人们想要的就是得到的东西。”
- “不要随便吐痰-您必须喝醉自己。”
- “对人做恶,不要期望别人有好处”,等等。
因此,谚语和俗语中的“道德的黄金法则”使人们很可能经常将其应用到日常生活中,并以容易记住的民间传说的形式代代相传。
道德的钻石规则
它是先前考虑的“黄金”的补充。 之所以称其为钻石规则,是因为它具有多功能性,象征着人类的独特性。
因此,如前所述,“道德的黄金法则”如下:“不要对自己不想做的事情做别人。” “钻石”是补充:“做除了你之外没人能做的事。” 这里的重点是为最大可能的人数带来的收益(对于一个特定的人来说纯粹是个人)。
换句话说,“钻石黄金道德准则”的意思是:“这样做是为了使您的最大能力满足他人的最大需求。” 某个特定个体(道德行为主体)的唯一性可以作为普遍标准。
因此,如果“道德的黄金法则”是将主体转化为客体(将自己的心理投射到另一个人的位置上,并有意识地拒绝那些不会取悦自己的行为),则“钻石”教规强调了道德主体的不可还原性对目标对象的动作,以及它的排他性和个性。
道德的黄金法则是哲学家的关注对象
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将其作为自然法则的基础,而自然法则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它很简单,每个人都可以理解。 该规则允许您限制纯粹的个人利己主义主张,从而为州内所有人的团结创造基础。
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并没有将“道德的黄金法则”视为从天生到人类的东西,但是相反,他指出,这是基于所有人的自然平等,如果他们通过这门典范认识到这一点,他们就会公共品德。
德国哲学家康德(Immanuel Kant)相当严格地评估了所考虑的佳能的传统配方。 在他看来,“道德的黄金法则”以其明确的形式无法评估一个人的道德发展程度:一个人可以低估自己的道德要求或采取自我主义的立场(我不会干涉您的生活,也不会打扰您) 。 它包含一个人的道德行为中的欲望。 然而,正是这些欲望,激情和梦想经常使一个人成为其本性的人质,并完全切断了他的道德-人的自由。
但是,依曼纽尔·康德(道德学说的中心概念)的绝对必要性是对现有教规的专门哲学改良。 康德认为,“道德的黄金法则”是这样写的:“这样做是为了使您的意志最大化成为永远的普遍法则的基础。” 可以这么说,德国哲学家正在努力缩小甚至最小的人类利己主义的漏洞。 他认为,人类的欲望和激情不应取代该行为的真正道德动机。 个人应对其行为的各种后果负责。
从新欧洲哲学家的角度看人的道德自决的两个趋势
第一个代表一个人,他是一个社会人,遵守普遍接受的道德。
第二个趋势集中于将人类的代表理解为努力追求相应理想(成熟,正直,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个性化,实现内在本质等)的人,以及道德作为实现内部自我完善的一种方式。
如果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对哲学家说:“制定“道德的黄金法则”,答案将不是其标准提法,而是更深地考虑其中所考虑的作为道德行为主体的人。